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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解读
2021-04-09

摘要: 20213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碳中和债的定义、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筛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碳中和债发行及存续期管理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有利于规范碳中和债的发展,推动更多碳中和项目的落地,助力“30·60目标”的实现。

 

20213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碳中和债的定义和募集资金用途,对项目评估筛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对碳减排项目环境效益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鼓励碳中和债的注册发行。《通知》的发布有利于碳中和债的发行和推广、促进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融合、促进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规范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

一、《通知》出台背景

碳中和债是近期交易商协会为相应碳中和目标,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推出的创新品种。继29日首批碳中和债在银行间市场成功推出后,市场上多支碳中和债券成功发行。截至2021322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已成功发行25支碳中和债,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多个绿色券种,发行金额合计469.14亿元(详见附表1)。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碳中和债的定义

《通知》明确指出,碳中和债是一种特殊的绿色债券,其作用在于持续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循环领域,助力实现碳中和愿景,因此其募集资金需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另外,碳中和债同样需满足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例如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

(二)明确了碳中和债募集资金用途范畴

根据《通知》,碳减排效益较为显著的绿色项目主要包括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领域的绿色项目(详见附表2),同时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也可用来发行碳中和债。除符合国内绿色项目标准外,《通知》同时要求募投项目符合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目前国内绿色项目标准主要是指《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20186月更新))》(GBPGreen Bond Principles 2018)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CBSClimate Bonds Standards V3.0)。

     

 为提高碳中和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通知》对碳减排项目环境效益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需遵循“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对碳减排项目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在评估认证报告中详细披露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显著标识碳减排效果。《通知》还鼓励发行人披露企业整体的碳减排计划,以扩大碳中和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覆盖面。

(三)对碳减排项目环境效益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加强碳中和债管理

《通知》要求碳中和债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做好碳中和债相关管理工作,交易商协会将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碳中和债的存续期管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将及时督导纠正,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五)鼓励注册发行碳中和债

《通知》明确,以碳减排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同样可以发行碳中和债,并且已经注册或备案的债务融资工具可通过发行前变更转为碳中和债。

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一样,交易商协会为碳中和债的注册评议开辟了绿色通道,并对专注于低碳领域的碳中和债项目给予专项标识。

三、《通知》发布的意义

(一)有利于碳中和债发行推广,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在推出首批碳中和债后,交易商协会及时发布《通知》明确了碳中和债相关机制,对碳中和债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碳中和债发行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碳中和债的发行提供了明晰可靠的指导意见,有利于碳中和债发行推广,将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有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有利于促进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融合,吸引境外社会责任投资人

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绿色债券执行的标准与国际绿色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使得我国绿色债券对境外社会责任投资缺乏足够吸引力。《通知》要求碳中和债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并保持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将有利于吸引境外关注碳减排效益的社会责任投资人,扩大我国绿色债券影响力。

(三)有利于提高绿色评估认证水平,促进评估认证规范高质量发展

《通知》对碳中和债的评估认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求绿色评估认证机构在碳减排项目的环境效益测算上要做到“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二是要求绿色评估认证机构不仅要熟悉了解国内绿色债券标准,还应该熟悉了解国际绿色债券标准。这将会督促评估认证机构加强绿色评估认证研究,提高绿色评估认证能力,进而促进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规范高质量发展。

 

来源:绿色债券认证部

一、宏观政策

3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326日,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风险监测识别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精准识别债务风险突出企业并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二是建立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从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严格投资源头管理、严控隐性债务规模、规范对外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从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到期兑付、违约风险处置等债券管理全流程提出了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326日,央行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

3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 4000万元。

226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根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从总则、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章程的制定程序、责任与监督等方面对国有企业章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要求国企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东会、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监事)等治理结构进行明确规定,也对总则、股东会、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章程条款提出了具体要求。

22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从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加快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才、加快培养乡村治理人才、加快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22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提出要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要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2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鼓励地方依法依规通过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加快能源资源产业绿色发展,延伸拓展产业链,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支持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协同发展。

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旨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梯度培育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131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等行动。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1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提出了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融合应用、强化技术创新、壮大产业生态、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五个主要方面的11项重点行动和10大重点工程计划。

202012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此次划定排放配额的企业是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企业。对发电行业将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分配,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

二、省情省策

322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河南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明确目标:2021年,全省数字经济增长13%以上,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软件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进展,培育建设一批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5万家中小企业上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试点城市示范领域取得新突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展开,新建5万个5G基站、3个大型绿色数据中心、200个智能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推动8个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选择10个社区开展省级智慧社区试点,鼓励市、县(区)结合实际开展智慧社区(村居)试点。

127日,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市、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28日,省政府发布《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我省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内容涉及我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专家观点

3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要依托碳市场推动开展碳金融创新。推动形成丰富的碳金融产品体系,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碳市场在价格发现、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引导资金融通等方面功能。

 3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大会审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其中有关资本市场的内容颇丰。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总经理奚国华认为,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稳定了市场各方预期,进一步提升了股权融资的市场化水平。注册制增加了A股市场的股票供给,监管也在强调退市机制的完善,有进有出,让整个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流动起来。他建议,监管机构坚持“建制度、不干预、 零容忍”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加快推行全市场注册制。

20201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郝刚近日表示,目前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数量较大,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但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未来央地金融监管框架将进一步完善。

    2020126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会长在曾琦第三届燕山养老论坛上认表示,智慧养老要抓住“养老服务”这个核心,在智慧产品和服务中,体现适老化、实惠性、人文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想办法吸引真实流量和社会化资源,扩大服务覆盖面。同时,在尊重老年人隐私、依法开发使用数据的前提下,对碎片化数据有效整合。将老年人的需求信息和服务提供方的供给信息加以匹配,让老年人在家里就能方便地获得养老服务。(摘自天中财金研究期刊2021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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